珏芯微电子认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高德红外)《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》中存在如下虚假记载、错误陈述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:
一、高德红外对民事案件案由作出错误陈述。
1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给本公司的(2024)鄂知民初4号《应诉通知书》、《送达回证》中,该案是“不正当竞争纠纷”案,不是“侵害公司商业秘密”案。
2、最高人民法院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中只有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”案,不存在“侵害公司商业秘密”案。
二、高德红外在公告“特别提示”中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误导性陈述。
1、高德红外在《民事起诉状》中的5个诉讼请求中有3个诉讼请求,每一个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搞垮珏芯微电子这样的中小企业。
2、高德红外在公告的“特别提示”中突出强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属于误导性陈述。
三、高德红外在公告中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作了虚假记载。
1、由于高德红外在涉案红外探测器的经销、展览、学术研讨和申请专利等活动中,公开了涉案技术。涉案技术被公众所知悉,早已不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,高德红外在该案中保护商业秘密是个伪命题。
2、高德红外以捏造的事实对珏芯微电子提起了虚假诉讼,在公告中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作了虚假记载,是自欺欺人行为。
四、高德红外在公告中对财产保全的陈述有重大遗漏。
1、高德红外在公告中对财产保全的陈述是一面之词。
2、高德红外在公告中没有陈述的内容属于重大遗漏:珏芯微电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《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》,并举报了高德红外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。
五、高德红外违背了信息披露保证,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珏芯微电子保留追究高德红外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1、高德红外作为上市公司,违背了关于“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”的保证。
2、高德红外虚假记载、错误陈述、误导性陈述的公告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”
3、珏芯微电子保留追究高德红外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特此声明。
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
2024年12月6日